| 合規解讀 |
環氧乙烷運輸分類新增腐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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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聯合國TDG法規第24修訂版正式發布,其采納了德國專家的提議,環氧乙烷相關的運輸條目增加了8類腐蝕次要危險性。
圖1 TDG第24修訂版正式發布
本期合規解讀,小編就環氧乙烷的分類修訂要點展開詳細的解讀。
一、簡介
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簡稱EO),CAS號為75-21-8,化學式C?H?O,它在常溫常壓下為氣體,化學性質非常活潑,能與許多化合物起加成反應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是一種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的有機化學物質。
圖2 環氧乙烷結構式
環氧乙烷環狀結構張力大,易開環;故可以參與反應,作為中間體形成表面活性劑,用于洗衣液、乳化劑、油田驅油劑等環節。此外其也可以用于醫療器械殺菌等場所,也是鑒于其能夠迅速開環,烷基化微生物的蛋白質、酶和核酸,不可逆地破壞其生命活動,具備廣譜、低溫、穿透性強的殺菌能力。因此環氧乙烷是一種使用頻率極高的日常精細化學物質,但是其相關健康危險性不能忽視。
圖3 環氧乙烷常見使用場景
二、修訂歷程
歐盟CLP法規第14次ATP發布的數據顯示,環氧乙烷即使在較低濃度下也具有皮膚腐蝕性,因此其GHS分類需要增加H314皮膚腐蝕類別1的分類。
圖4 歐盟第14次ATP修訂后的環氧乙烷分類
相對應的,來自德國的運輸專家提交的提案也顯示類似證據:
★人體數據:1%環氧乙烷水溶液接觸皮膚2小時可導致嚴重水皰(Sexton等,1949年)。
★動物實驗:0.5ml未稀釋環氧乙烷接觸兔子皮膚4小時可導致皮下出血和化學灼傷(Celanese等,1972年);10%-50%水溶液短時間接觸即可引起皮膚充血和水腫(Hollingsworth等,1956年)。
★ 事故案例:醫療設備中環氧乙烷殘留引發的皮膚腐蝕案例(Alomar等,1981年)。
環氧乙烷通常以液化氣體形式運輸,因此可能從泄漏的瓶蓋中釋放出來,與皮膚接觸時可引起凍傷,其癥狀與化學灼傷相似,進而導致導致不可逆的皮膚損傷。
根據以上數據和實際運輸情況,環氧乙烷即使在較低濃度下也具有皮膚腐蝕性。由于數據不允許準確區分子類別,環氧乙烷應歸類為H314皮膚腐蝕性1類(無子類別),對應TDG法規分類標準,應劃入第8類腐蝕危險。
三、修訂內容
第24修訂版TDG法規針對環氧乙烷及其混合物的運輸分類修訂歸納如下:
表1 環氧乙烷及其混合物的修訂條目
由表1可知,UN 1040(純環氧乙烷)和UN 3300(環氧乙烷含量>87%的混合物)均保持2.3類(毒性氣體)主要危險,新增第8類(腐蝕性)作為次要危險;而UN 1041(環氧乙烷含量9%-87%的混合物)則以2.1類(易燃氣體)為主要危險,同樣新增第8類次要危險,即使低至9%濃度,仍滿足H314 皮膚腐蝕/刺激標準(10%水溶液短時接觸致皮膚損傷)。
▲友情提醒:含有環氧乙烷親水鏈單元的表面活性劑,由于環氧乙烷本身具有危險分類,故需要根據環氧乙烷數值的不同確定表面活性劑的危險。具體分類方法可以參考歐洲表面活性劑協會CESIO發布的分類指南,詳細內容可以參見合規往期解讀《表面活性劑的GHS危害分類探討》。
四、小結
本次環氧乙烷分類修訂是基于充分的科學證據和國際協商的成果,通過增加第8類次要危險性,更全面地反映了環氧乙烷的多重危害特性。不僅維持了現有的運輸條件,更強化了安全警示和防護要求,將有效提升環氧乙烷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水平。相關企業應建立化學品分類的持續跟蹤機制,及時應對法規變化,確保符合最新的運輸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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