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常見問題1)關于《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53號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解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新建的生產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指新建的生產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前辦理完成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具體開始辦理時間由登記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2)關于組分相同、濃度不同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說明對于組分相同的危險化學品,如果濃度的變化沒有引起化學品危險性類別的改變,且化學品的商品名也相同(或類似),則可以作為同一化學品進行登記,但名稱后面括號中或在組分信息中應說明主要有害組分濃度范圍;如果濃度的變化引起了化學品危險性類別的改變,則作為不同危險化學品分別登記。 3)登記系統中垃圾信息的刪除問題由于登記系統中一個登記單位的全部信息涉及系統數據庫中多個子數據庫,在系統中設置刪除功能比較復雜。對于錯報、誤報等垃圾信息,請各登記辦公室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化學品登記中心,由化學品登記中心將這些信息從數據庫中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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