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登記復核換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為3年。登記證有效期滿后,登記企業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進口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復核換證申請,復核時可以進行信息變更(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登記品種、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等),并按下列程序辦理復核換證: 1. 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申請表; 2. 登記辦公室審查登記企業的復核換證申請,符合條件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企業提交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材料;不符合條件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企業并說明理由; 3. 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53號令)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復核換證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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