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登記流程(1)登記企業通過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提出申請。 (2)登記辦公室對登記企業提出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通過登記系統通知登記登記中心進行復核審查;所有信息全部審核通過后,可下載打印“登記表”向當地登記辦公室申請辦理登記。 (3)登記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中提交的全部信息都審核通過后,要修改信息時,需要在登記變更提交申請, 申請通過修改信息在上報后,經同意后才可解鎖企業原賬號的信息,才可以獲得修改的權限。登記企業重新提交的信息需要進行審查,所有信息全部審核通過后,可下載打印“登記表”。 (4)登記企業接到登記辦公室通知后,按照有關要求在登記系統中如實填寫登記內容,并向登記辦公室提交有關紙質登記材料。 各地登記辦公室向化學品登記中心上報紙質登記材料時,只上報《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兩份,分別由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存檔),工商營業執照等其他紙質材料由登記辦公室審核后自行存檔。需上報登記材料包括: (1)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2份; (2)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者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制件1份; (3)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并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各1份; (4)滿足《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5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咨詢服務委托書復制件1份; (5)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采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提供所采用的標準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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